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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针对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给出了针对性措施。专家指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着力点”,其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经营主体潜力巨大
根据中国社科院不久前发布的《农村绿皮书》显示,目前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自我经营的家庭农业;二是合作经营的农民合作社;三是雇工经营的公司农业;四是新农民;五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过,这些新型经营主体还未形成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力量,因而潜力巨大。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农产品价格下行、成本刚性上涨、农业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等问题对经营主体造成很大压力;与此同时,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始终存在。因此,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与引导无疑十分必要。
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一直在不断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很多根本问题依然未能有效解决。《意见》的出台显然旨在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工业化使得大量农村优质劳动力流向城市,而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则显然难以直接适应现代农业中高科技与新业态的国际竞争。因此,培育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中国现代农业‘怎么发展、靠谁来发展’的问题。”李国祥说。
多重政策促进转型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
“虽然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壮大,但很多企业在自身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还难以很好地找平衡,这就会影响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时的作用。”李国祥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现有农业经营主体转型方面,《意见》给出了诸多政策安排。例如,在规模经营上,《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在利益分享机制上,《意见》要求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同时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政策支持上,《意见》更是在税费减免、用地指标审批、农业信贷担保、专利及商标认证、人才培养引进等多个关键领域给出了具体的支持措施……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结构调整农民增收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意见》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专家指出,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关键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所形成的规模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一方面要解决好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对普通农户的吸纳和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则要打破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要素格局。
“比如,现代农业往往涉及农业生产与食品加工的新业态,新型经营主体在申请用地指标上就会面临‘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审批标准与程序上的障碍;再比如,地处农村的农业企业工作能否与城市企业一样享有社会保障制度,亦是能否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并促使其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李国祥说,在这些重要问题上,《意见》都给出了明确答案。未来,如果《意见》能够落实好,则不仅有助于农业结构调整,更将为农民增收增添后劲,让农民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